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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汪世琴与被执行人谢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琴,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汪世琴,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谢涛,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汪世琴与被执行人谢涛离婚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