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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执字第01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殷永勤与殷桂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永勤,殷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经执字第017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永勤。被执行人殷桂生,务农。殷永勤与殷桂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镇经民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双方已就本次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殷桂生为朱荣荣担保的五万元借款)的履行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签订协议当天支付申请人1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房屋拆迁一次性支付40000元给申请人;若被执行人房屋未拆迁,自2017年12月31日起,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依约支付申请人案款11000元。本院认为,本院(2013)镇经民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影响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应视为申请人对申请强制执行权利的自我约束,构成执行时效中断,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协议时依法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殷永勤的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曹 涌审判员  万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