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38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因双方在民政局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