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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克荣与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荣,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陈克荣,男,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佳乐广场佳乐大厦。法定代表人邱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克荣与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2016年1月11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裁定中止对四川省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应执行标的342558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342558元及利息。鉴于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破产清算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俊审 判 员  邹胜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