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海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怀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张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军,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宝塔区。被执行人张怀亮,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宝塔区。张海军申请执行张怀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怀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怀亮向申请人张海军支付案件款7000元,讼诉费125元及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海军同意被执行人张怀亮给付6000元作为一次性了结此事,申请人张海军自愿放弃其它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怀亮承担。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对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