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2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时铭煜、蔡志英与蔡志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2558号原告时铭煜,男,195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蔡志英,女,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蔡志明,男,195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铭煜、蔡志英与被告蔡志明共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