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樊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841号原告:樊某,199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钟某,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樊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原告本人先天性弱智。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讼行为能力不明确,又未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 远 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媛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