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6民初54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州,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州、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在2010年初,经亲戚介绍相识并确立了婚姻关系,于××××年××月××日在郑州市上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证号为J410106-2011-000527)。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年3岁。婚后原、被告关系尚好,可自生育孩子后,常因家中琐事,经常吵闹,双方缺乏沟通,经亲朋好友多次调解无效,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之久,现感情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无奈,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下达了(2015)上少民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原告撤诉后,被告拒不履行保证书中所保证的义务,特别是在原告病重期间,对原告不管不问,没有支付一点费用,使原告伤透了心,彻底绝望。对此,原告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1、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李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口头),我不认可原告的起诉,我们是自由恋爱,从我们结婚到生育孩子,我们之间没有争吵过,分居是在2015年我感觉原告对我有意见,原告回娘家不回家,原告生病的事我并不清楚,我问娘家人也没人给我说,我多方打听也没有结果,我也感到无能为力。我不愿离婚,我也要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2010年夏,赵某某与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子李某乙(××××年××月××日生)。二人亦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矛盾。××××年××月××日,张岂艺以生育孩子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并已分居两年之久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赵某某与李某甲达成和解(李某甲向赵某某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我叫李某甲在今后的日子生活中保证如下几点:一、在今后的生活中保证做到关心妻子、儿子,全身心投入到家庭的感情生活中去。二、努力争取和谐沟通、谈话和气、孝敬父母。三、工作中不忘家庭、尽量避免外出喝酒。四、努力工作、保证家庭经济生活支出、走向幸福生活”),赵某某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上少民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现张岂艺又以双方缺乏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分居两年之久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赵某某陈述称“婚后感情还可以,在孩子出生的时候,我在医院第三天晚上孩子哭闹,但被告却一直在睡觉也不管,我独自照顾孩子了一夜,我很生气,连奶都气回去了,孩子只能吃奶粉,出院后,被告母亲到家里照顾我,连着几天都是稀饭,我也不想吃,就给被告说我自己做饭,整个坐月子期间都是我自己做饭的,孩子满月后被告母亲就走了,被告后来还说是我赶他母亲走的,之后我在家里照顾孩子,被告在外工作,被告回来我给他想说说话,但被告也不想理我,我就带着孩子回了娘家,让我母亲帮我照顾孩子,被告也一直不找我,偶尔了打电话说让我回家打扫卫生,让我觉得我是保姆,我父母为了我过的好点,就给我置办了个小烟酒店,被告因为工作也不行了就也去店里,经常是在店里坐在那玩手机,一有人叫他他就跑出去和别人喝酒吃饭,也不管孩子,这让我很不满意,让被告出去找工作,被告也不好好干,2015年3月16日我又给被告打电话,说怎么办,被告说在民政局门口,来说离婚的事,我去了被告说孩子给他,给我500元钱,孩子一直是跟着我的,我不会把孩子给他,被告就不和我说了,就走了,我也对被告彻底死心了,我就到法院起诉离婚,在2016年快到春节的时候我突然肺出血,连夜换了3家医院,现在身体很差,出血就是因为太生气,肺部血管爆裂了,第一次起诉后就见了被告2次”;李某甲陈述称“婚后还是很不错的,孩子吃奶粉的原因原告知道,不是原告说的那样,坐月子期间我母亲照顾原告了,原告自己做饭是因为原告自己想吃自己喜欢的饭,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原告还是对我有怨气,我是2014年12月到店里的,是因为天冷了我不想让原告抱着孩子去店里,我在哪里守店,一直到2015年5月我去工业路派出所上班,在那里上班经常值班,很忙,中间原告一直给我发短信说要离婚什么的,我也是赌气约原告去说离婚的事,我也一再叫原告回家,后来原告也给我机会,我也给原告道歉了。但我也在努力的作出改变,希望让原告过上好的生活。原告住院我实在不知道,我去问原告母亲,也不告诉我,最后没办法了说是原告不让告诉我,我想见原告和孩子,原告也不给我机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赵某某与李某甲婚后感情尚可。赵某某现以与李某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缺乏沟通,前次起诉后撤诉,李某甲拒不履行保证书中所保证的义务,特别是在病重期间,对其不管不问,使其彻底绝望为由请求离婚。但依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在前次赵某某起诉离婚,双方和解撤诉后,赵某某与李某甲均未以积极的态度就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问题认真沟通,而是采取消极的态度。现赵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二人感情确已破裂,仅凭口述不足以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赵某某的离婚理由不够充分,不予支持。赵某某与李某甲的婚生子李某乙年龄尚幼,需要双方更多的关爱与呵护,希望二人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相互信任,相互体谅,相互包容,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氛围。综上,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岂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