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永杰诉被告王晓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杰,王晓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5民初279号原告闫永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旭辉,男,汉族。被告王晓飞,男,汉族。原告闫永杰诉被告王晓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培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永杰的委托代理人杨旭辉、被告王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永杰诉称:2014年8月25日,李卫星因生意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王晓飞自愿为李卫星提供担保。2016年1月份,被告王晓飞向原告归还本金20000元,剩余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后因找不见李卫星本人,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一再推诿,拒不归还。现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闫永杰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欠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王晓飞为李卫星担保借款5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王晓飞对原告闫永杰提交的欠条无异议,法庭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被告王晓飞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时间、金额及担保情况均属实。借款到期后,原告向其催要也属实。2016年1月,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20000元。被告王晓飞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李卫星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闫永杰借款50000元,出具的欠条载明“今借闫永杰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欠款人:李卫星。担保人:王晓飞(1390934****)。2014.8.25。1373934****”。被告王晓飞以担保人身份在该欠条上签名。2016年1月,被告王晓飞向原告闫永杰清偿担保借款20000元。剩余担保借款至今未清偿。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借款双方主体及担保人主体合法,且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故该主债务及保证债务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故被告的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原、被告对保证期间未作约定,故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借款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作约定,2016年1月,被告王晓飞向原告闫永杰清偿借款20000元,2016年3月9日原告闫永杰向被告王晓飞提起保证责任之诉,故被告的保证责任未超过保证期间,其应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30000的主张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被告王晓飞向原告闫永杰承担清偿借款30000后,有权向本案涉及的借款人李卫星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闫永杰清偿担保借款30000元;被告王晓飞清偿该担保借款后,有权向借款人李卫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晓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培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江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