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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孔万政与温蕾蕾、林纯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万政,温蕾蕾,林纯忠,陈爱香,林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751-1号原告:孔万政。被告:温蕾蕾。被告:林纯忠。被告:陈爱香。被告:林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万政诉被告温蕾蕾、林纯忠、陈爱香、林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万政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万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万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孔万政负担。审 判 长  黄佳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