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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民与被执行人罗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民,罗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民,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罗小明,男,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小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小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小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小明的银行存款275324.6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蒲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