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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妍与冯春光、李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妍,冯春光,李东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598号原告:张妍。被告:冯春光。被告:李东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妍与被告冯春光、李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妍因与被告冯春光、李东霞已达成和解,故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元,撤诉减半收取491元,由原告张妍承担。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