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韩英与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英,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755号原告韩英,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朋。被告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伟朋,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英与被告陈伟朋、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英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建辉审判员 邹庆华审判员 隋 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