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李庆新与沧州正达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新,沧州正达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366号原告:李庆新,男,1954你那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红,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正达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870119179),住所地沧州市海兴县城西红绿灯南。法定代表人:刘仁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承,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新与被告沧州正达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6元,由原告李庆新负担。审判员 谢玉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芦思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