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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9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米某、蔺某诉被告李某、边某、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蔺某,李某,边某,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937-1号原告米某,男,汉族,住靖边县。原告蔺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边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康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蔺某诉被告李某、边某、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原告米某、蔺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在靖边县张家畔镇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米某、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某在靖边县张家畔镇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房屋一套(靖房预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新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