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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丁茂云与闫艳玲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茂云,闫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92号原告:丁茂云,女,1966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闫艳玲,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本院按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丁茂云诉被告闫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