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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齐济与王连水、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济,王连水,杜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1873号原告:齐济,农民。被告:王连水,农民。被告:杜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济与被告王连水、杜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济于2016年4月18日以被告方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济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齐济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严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