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东林与被上诉人程红军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东林,程红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东林。委托代理人程电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红军。上诉人袁东林与被上诉人程红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程红军于2015年6月23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袁东林支付其加工费50000元及利息。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济民一初字第03049号民事判决。袁东林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袁东林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袁东林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袁东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袁东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