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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苏敏与马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敏,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649号申请执行人:苏敏,女,回族,1983年1月日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马艳,女,回族,1973年2月日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苏敏与被执行人马艳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228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马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苏敏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未执行标的为1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在2016年7月30日前将剩余案款给付完毕,如不能给付由担保人马林承担,如逾期不付,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苏敏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苏敏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228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增泉审判员  曹 斌审判员  黄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