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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铁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826号原告铁某,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贺某,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铁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铁某以其与被告贺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