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铁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2826号原告铁某,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贺某,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铁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振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铁某以其与被告贺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