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彩云等与张彩云、王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张彩云,王海军,史书国,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0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98号。负责人黄立志,支行行长。被告张彩云。被告王海军。被告史书国。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国里57号。负责人王军伟,经理。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53号。法定代表人何金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彩云、被告王海军、被告史书国、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3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彩云、被告王海军、被告史书国、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5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群 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贤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