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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坪山新区鑫辉汽配商行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坪山新区鑫辉汽配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775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熊国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宏,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明秀,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鑫辉汽配商行。经营者郑鹏飞。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3702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鑫辉汽配商行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鑫辉汽配商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0037027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吴  文  芬审判员 冯    炅审判员 赵    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富城(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