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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郭英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郭英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606号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产业园元辰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文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亚群,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鞠雅丽,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英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英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