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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3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3924号原告李某,任丘市新绿洲集团职工。被告张某甲,无固定职业。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年××月××日双方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张某乙;三、原告称由于被告没有工作和收入,只顾自己出去玩,也不照顾家和孩子,另原告与被告父亲间也有矛盾,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四、原告称2014年11月被告因非法集资被抓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五、2015年4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六、被告张某甲未到庭参加法庭审理,也未向本院陈述其婚姻情况和对婚姻的态度。裁判的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又复婚,且生育子女,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由于双方未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夫妻间基本的沟通,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及时妥善处理,日久形成隔阂,虽原、被告间存在矛盾,但双方间没有根本性矛盾,且原告主张2014年11月起双方开始分居没有证据证实,也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律规定,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