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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执13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辛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解除冻结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6执13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辛某某,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56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辛某某在银行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8日划拨了被执行人辛某某在银行的银行存款25,1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辛某某在银行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韩 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