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执13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辛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解除冻结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6执13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和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辛某某,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任民初字第56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辛某某在银行的银行存款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8日划拨了被执行人辛某某在银行的银行存款25,12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辛某某在银行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韩 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