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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成都晶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晶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成都晶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航天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汪道清。委托代理人邓文霞,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光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1092号亿利达大厦3栋3楼010号。法定代表人冉敬。原告成都晶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光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光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晶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5元,保全费为人民币1272.33元,由原告成都晶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云杉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雯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