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745王雨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74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雨龙,男,1997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2017年2月27日因本案归案,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广亮,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雨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雨龙及其辩护人陈广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雨龙于2017年1月18日,在江阴市某某宿舍内,窃得被害人申某手机SIM卡插入自己手机,随后登录被害人申某的微信号,绑定被害人申某交通银行卡卡号等,将被害人申某交通银行卡内人民币9500元、微信零钱包内人民币1436.46元转账至自己微信账号,并提现至自己银行卡内。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雨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雨龙已退赔被害人���某人民币1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雨龙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收条、银行交易明细、手机短信记录、微信账号基本信息及转账记录、银行卡及手机卡照片等书证,被害人申某的陈述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陈广亮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雨龙系自首,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雨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雨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雨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陈广亮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王雨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理由,经查,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雨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