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2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兰琴与白忠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琴,白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2140号申请执行人杨兰琴。委托代理人李世海。(系申请执行人杨兰琴丈夫)被执行人白忠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兰琴与被执行人白忠兵(2014)凉民初字第282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忠兵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兰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摩托车修理费共计9314.4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5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忠兵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