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叶秀珍与戴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艳华,叶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艳华。委托代理人:夏卿,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秀珍。委托代理人:XXX,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樟泉,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戴艳华因与被上诉人叶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艳华的委托代理人夏卿,被上诉人叶秀珍及其委托代理人XXX、王樟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戴艳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叶秀珍借款。期间,戴艳华归还了部分借款。2015年6月28日,双方核对账目后,戴艳华向叶秀珍重新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借到叶秀珍人民币30万元,借期三个月。2015年7月,叶秀珍三次转账归还戴艳华共计48000元,尚欠252000元。为此,叶秀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戴艳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9月29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由戴艳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戴艳华向叶秀珍借款事实清楚,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叶秀珍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自2015年9月29日至款清之日止利息于法无据,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款还清时利息。戴艳华辩称已还清借款,但根据银行账户明细查询回单,只能证明其中48000元还款与本案有关,故对戴艳华辩称还清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戴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秀珍借款25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2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秀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戴艳华负担2540元,原告叶秀珍负担360元。戴艳华不服上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戴艳华仅归还了48000元借款错误。由于叶秀珍多次向戴艳华出借款项,本次诉争借款30万元中,戴艳华已实际还款163000元,尚欠137000元未归还。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叶秀珍在庭审中答辩称:戴艳华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认定的48000元是借款利息,不是本金。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戴艳华在2015年6月28日重新向叶秀珍出具借条后,其分别于2015年7月6日、7月7日、7月8日通过银行转给叶秀珍14000元、30000元、4000元,合计48000元。之后,戴艳华未再还款。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如何确定戴艳华拖欠叶秀珍的借款数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叶秀珍与戴艳华于2015年6月28日对此前发生的借款进行核对后,戴艳华重新向叶秀珍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据此,可以认定戴艳华尚欠叶秀珍借款30万元。戴艳华出具该借条之后,共计支付叶秀珍48000元,由于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该款的支付发生在借期内,故该48000元应作为归还30万元借款的本金。因此,戴艳华实际拖欠叶秀珍的借款数额为252000元,其依法应承担返还该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戴艳华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上诉人戴艳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卫东代理审判员 蒋 薇代理审判员 余陶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