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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4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军与王志伟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军,王志伟,牛伟东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4民初260号原告彭军,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王志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牛伟东,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军诉被告王志伟、牛伟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军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军负担。审判员  侯乐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