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南通中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中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888号原告南通中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解放路198号中央广场1幢商4-4。法定代表人黄忠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陶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中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中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中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中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46元,由原告南通中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婧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