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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8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郭迎杞、代树兵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7**民特9号申请人郭迎杞,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代树兵(又名代素宾),男,1979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郭迎杞与申请人代树兵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福君独任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郭迎杞与申请人代树兵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7日经辉县市诉调对接中心调解,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即:1、郭迎杞与代树兵自愿解除租赁合同;2、代树兵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郭迎杞租赁屋内属于代树兵的保鲜柜等物品拉走;3、代树兵支付郭迎杞租金12500元,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元、7月24日前支付7500元;4、如代树兵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按14500元支付给郭迎杞。现郭迎杞与代树兵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迎杞与申请人代树兵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郭迎杞与申请人代树兵于2016年4月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双方申请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持调解协议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