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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董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董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20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董某、韩某民间借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某、韩某在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289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平审 判 员  袁修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