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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新儒、刘俊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儒,刘俊霞,刘静,刘瑶,朱长亮,冉新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38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儒、刘俊霞、刘静、刘瑶被执行人朱长亮、冉新旺本院在执行刘新儒、刘俊霞、刘静、刘瑶申请执行朱长亮、冉新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中朱长亮已被执行死刑,冉新旺被判处死缓二年并限制减刑,目前正在服刑,现已启动对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冀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民事赔偿部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