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钻通管道工程处与泰安罗伟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钻通管道工程处,泰安罗伟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152号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钻通管道工程处。负责人李建忠,经理。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北渤海七路西。组织机构代码L2151004-5。被申请人泰安罗伟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伟,执行董事。住所地新泰市东周路南段东侧。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钻通管道工程处因与被申请人泰安罗伟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泰安罗伟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工程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5万元。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泰安罗伟管道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45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