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莲诉被告杨占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783号原告李某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杨某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