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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卫朋与付刚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朋,付刚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1418号原告李卫朋,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付刚雷,男,成年,汉族。原告李卫朋诉被告付刚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素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卫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刚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卫朋诉称,2015年9月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工资款2070元,在许诺期限内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且不予照面甚至失去联系,故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070元。被告付刚雷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底,被告付刚雷雇佣原告李卫朋等工人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做室内装修。后经结算,付刚雷向李卫朋等工人出具结算清单一张,载明:“……李卫朋日工18.5工×220=4070元-2000=2070元……加1600元总28626元加1600元以上工资年底结清如不结清拿车抵押2015年9月3日付刚雷”。其中结算清单中的加1600元,是付刚雷允诺案外人张欢伟、张冠伟、张臣卫、张贺鑫四人的路费,每人400元。工资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算清单以及原告当庭的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付刚雷拖欠原告李卫朋室内装修工资2070元,有付刚雷出具的结算清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付刚雷应负清偿责任。被告付刚雷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刚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卫朋工资人民币207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付刚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逯瑞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