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卫华与赵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华,赵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164号原告朱卫华,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赵达,男,48岁,汉族,住巨野县。原告朱卫华诉被告赵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华撤回对被告赵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华审 判 员 姜晓民人民陪审员 吕宗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