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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延才与肖锦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才,肖锦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4民初1770号原告:王延才。被告:肖锦成。原告王延才诉被告肖锦成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以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本院合法传唤,本案定于2016年4月18日9时0分在大连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王延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延才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延才负担。审判员  姜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