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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2016)甘0502民初887号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887号原告牛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亚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