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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夏红广与被告赵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红广,赵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2民初735号原告夏红广,男,汉族。被告赵福平,男,汉族。原告夏红广因与被告赵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红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福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红广诉称,2011年至2012年,赵福平欠夏红广饲料款13000.00元,经夏红广索要,于2015年8月给付2000.00元,至今尚欠11000.00元,故起诉要求赵福平给付饲料款11000.00元。被告赵福平未答辩。夏红广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欠条1份,证明赵福平欠其饲料款。赵福平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院对赵福平调查并制作笔录,赵福平称,欠款属实,原来是欠13000.00元,后来还给夏红广2000.00元,还欠11000.00元,春节前赵福平和夏红广说2016年5月份,其把奶资的钱要回来就还给夏红广,当时夏红广同意。夏红广对该笔录无异议。经本院庭审认为,夏红广提交的欠条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赵福平给夏红广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现欠夏红广13000.00元料款,预年底付清。2015年8月,赵福平给付夏红广2000.00元,尚欠夏红广饲料款11000.00元。本院认为,夏红广要求赵福平给付饲料款11000.00元,有欠条在卷佐证,赵福平应给付此笔饲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福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夏红广饲料款1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被告赵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王春梅代理审判员  邱 添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