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女,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王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汤瓦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代理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贵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