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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569号原告岳某某。被告厚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审判员  沈娣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