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周始泽与周迎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迎峰,周始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4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周迎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始泽。上诉人周迎峰因与被上诉人周始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潼法民初字第04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向上诉人周迎峰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周迎峰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迎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余 华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