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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高俊诉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1313号原告高俊,男,1966年3月3日生。被告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聂文甫,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诉被告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孝印审 判 员  李春靖人民陪审员  李 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