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特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104号申请人:周军华。申请人:叶青。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军华与叶青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军华与叶青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4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叶青归还申请人周军华借款人民币25000元,于2016年4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15000元于2016年6月10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吕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