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李海军。李军与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海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海军支付借款3.4420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李海军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海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海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曙玮审 判 员 杜连鹏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运士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