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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4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蒋早立与王圣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838号原告蒋早立。委托代理人章莉娟(系原告蒋早立母亲),195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王圣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早立与被告王圣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尚有问题,故先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早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早立负担。审判员  谷培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