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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凭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农桂田与林明芳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桂田,林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农桂田,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申请执行人林明芳,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凭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桂田与被执行人林明芳返还房屋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款项支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内容或不完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一方当事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师代理审判员  庞 强代理审判员  何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仕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