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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景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周景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446号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于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女,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周景泉,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景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元,减半收取391.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捷代理审判员  左超代理审判员  秦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静